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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坐出租车不许带宠物

2014-12-12 07:21:00
来源:鹤城晚报 作者:综合报道

记者近日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了解到,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中明确指出,乘客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;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,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一万元现升至二万元。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出租汽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位,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,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,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,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。本次出台的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中对乘客的要求进行了细化,乘客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;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;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;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;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,应当有陪同(监护)人员;遵守电召服务规定,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。驾驶员权力得到了充分的保障,乘客要求去偏远、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,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;乘客不予配合的,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。《规定》中,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况包括: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,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;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;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,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;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。《规定》中,乘客投诉处理有了确切的时限,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公布服务监督电话,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,接到乘客投诉后,应当及时受理,10日内处理完毕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。这次出台的规定中加大了对“黑车”的处罚力度,规定中指出,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,法律责任由原来罚款最高一万元现升至二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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